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情形出现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6] 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7] 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9]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延期与取消 - 若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累积投票制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20]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1] 回购决议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1] 术语定义 -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4]
普利特(002324)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