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2]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专户管理与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计划与报告 -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实施[9] - 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9] 项目进展核查 -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0]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2] 节余资金披露与审议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4] 闲置资金补充与超募投资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充分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1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17] 年度核查与报告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项目进展、置换自筹资金等多项内容[25]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7] -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27] -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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