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3] - 选聘文件发布后应确定合理响应时间[9]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7] 评价要素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2]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续聘规定 - 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1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4]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4] -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前任情况、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原因及沟通情况[15] 文件保存 - 选聘、应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5] 改聘情形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五种情况[16] 审核要求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需了解原因并评价执业质量[17] 表决规定 - 股东会表决解聘或事务所辞聘时,事务所可在股东会陈述意见[18] 主动终止处理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9] 特殊情形关注 - 审计委员会需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变更事务所的情形[19] 违规处理 - 若选聘违反制度,公司可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19] -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19] - 情节严重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华东重机(00268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