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公司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等[10] - 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视为关联方[11] 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2]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2]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3]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的,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首次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按交易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2] 表决规定 -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6] 独立董事意见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拟提交股东会的关联交易需在提交董事会前获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事前认可[29] 重大关联交易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交易标的为股权应提供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截止日距使用日不超6个月,评估报告基准日距使用日不超1年[30] 财务资助与交易计算 -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并履行内部批准程序[29][31] - 对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30] 资金往来限制 - 公司与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垫支期间费用或互相承担成本等支出[33] - 公司不得通过拆借、金融机构提供、委托投资、开商业承兑汇票、代偿还债务等方式向关联人提供资金[34][37] 办法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8][39] 不一致处理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5][36]
财富趋势(688318)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