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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吉瑞(6882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富吉瑞富吉瑞(SH:688272)2025-08-29 10:36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募投项目资金投入 - 若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2]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15]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专户并公告[14] 募投项目搁置 - 公司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董事会决议等[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6] 募投项目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1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等不视为改变用途[19]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0] 项目审议与公告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20][21]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相关内容[21]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5] 责任承担 - 相关主体违反制度致使公司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