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3] 审批规则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2/3以上通过[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1] 其他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应提供反担保[12]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继续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3] - 公司应每年度对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1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向债务人追偿[23] - 公司作为担保人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担保责任[19]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21]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并由公司披露信息[21] 责任与制度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管擅自越权等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2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作出定义[25]
富吉瑞(68827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