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 临时提案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0]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延期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规,超过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6] 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选举董事表决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16]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情况及提案表决结果[18]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9]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0]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规则同时失效[25]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25]
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