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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牧高笛牧高笛(SH:603908)2025-08-29 10:36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3]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6] 协议签订与通知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7] 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1]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等参照相关规则履行程序和披露[21][22] 资金使用决策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2][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等,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非经股东会依法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7]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生产经营使用[15]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6]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项目特殊情况处理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23]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原因[23] 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5] - 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披露收益、份额等信息[2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等报告结论性意见[28] - 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29] 内部管理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机构至少半年检查一次[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