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603908) -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1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有需要定期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