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尔雅(60010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1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职权之外的其他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