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4] 披露时间要求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4]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4]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4]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8]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8] - 扣除相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18] 披露内容要求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 业绩快报应包含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等数据和指标[19] -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合同标准为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25] 特殊情况披露 - 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10]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冻结、司法拍卖等情况需披露[24]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4] 披露流程与管理 -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向上交所报备[23] - 董事会秘书需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29]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学习准则后编制[29] -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证券部为具体管理部门[36] 人员职责与监督 -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但不免除董事会秘书责任[37] -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向持股5%以上股东通报相关内容[37] - 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9]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并在年报披露[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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