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科技(60300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