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3]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4] -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4][8] 担保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9] - 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担保额度使用情况[19] - 担保合同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18]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22] - 收购和对外投资时,应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作为董事会决议依据[22] - 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2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提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2] 档案与备案 - 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与担保同步,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22] -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登记备案担保文件并定期整理分析检查[22] - 子公司经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后,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23] 责任追究 - 董事等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相关人员违规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履职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给予罚款或处分[25]
华锐精密(688059)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