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68805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