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管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11]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董事会需可行性分析[1]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17] 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信息披露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等内容[1][2]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使用资金等内容[2]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需及时公告[24] 监督检查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5]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年度审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 独立董事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是否有重大差异,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6] 制度规定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29] - 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也按规定执行[28]
华锐精密(68805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