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600635) -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8-29 09:34

募集资金协议与用途 - 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5] - 改变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10]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计划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7] - 超募资金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7]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3]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3] 资金临时补充与管理 - 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等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或授权机构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4] 核查与报告制度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18] - 公司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必要时委托专项审计[18] 监督与管理 -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聘请专项审计[19] - 受托管理人等有权督导核查,公司应配合并向监管部门汇报[19] 制度相关 - 制度与国家规定抵触,按规定执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