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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60334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星德胜星德胜(SH:603344)2025-08-29 09:32

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4]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5]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提名人需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10] - 近36个月内有特定违法违规情况不得担任[11] 选举与任期 - 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相关内容[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13]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3] 履职与监督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4][19][22] - 因特定情形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4] - 行使部分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审计委员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23]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6]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部分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8]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在决议中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6] - 应健全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38] - 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9] - 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39] - 及时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资料保存至少十年[40] - 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42]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42] -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以规定为准[4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4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