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人员 - 适用于公司董秘、董办、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时间与形式要求 - 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媒体,不得多种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6]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董事、高管要保证披露质量[7]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一季度不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3]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财报需审计[13] 信息披露范围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再融资相关公告[10]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3]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披露[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22] 定期报告编制与审核流程 - 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提交董事会秘书[25]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重大信息报告与披露流程 - 重大信息报告需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织披露[26] 暂缓、豁免披露规定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特定内容,但不得滥用规则[28]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豁免披露,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28]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登记多项事项,保存登记材料不少于十年[34][43] - 需经相关部门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决定等内部审核程序[31] - 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32] 子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并定期、不定期报告[38] - 信息报告有定期报告(每月提交资料)和不定期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求[38] - 遵循按规定发送会议通知、会后报送决议及文件、及时报告并经签字等规定[38] 人员股份变动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4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及时报告并披露[42]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4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重要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4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52]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57]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7] -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活动[57]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58]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处罚[5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新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施行[60]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章程规定执行[6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60] 相关表格 - 存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61] - 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62] - 需填报与公司关系、获取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63] - 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64] - 知情人需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64] - 知情人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64] - 知情人若保密不当致事项泄露愿承担法律责任[64]
星德胜(60334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