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董事人数不足6人、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11]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9] 股东会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6]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1%以上股份股东等可提议案[16] 股东会通知 -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21]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2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提案不得取消[21]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20] 股东会投票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7] - 股东所持每一股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类别股股东除外)[35] - 公司董事会等可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出席股东会并代行股东权利,禁止有偿征集[3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35][36][3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7]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选举董事时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39]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审议发行优先股应就11项事项逐项表决[39][55]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0]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3] - 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45] 其他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凭证不符规定视为资格无效[24]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定推举主持人[28]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0] - 股东有权在会前一天向会务组登记发言或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先后,临时发言者在登记后[3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9] - 公司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55]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次日公告[5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56] - 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部分除外)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形由董事会审议[58] - 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部分除外)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形提交股东会审议[60]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60]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等,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60] - 除特定担保行为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他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批准[61]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1]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1]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1]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权限按规定执行[61] -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应符合以决议形式作出等原则[62]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64]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64]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64]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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