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600676) -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版草案)
交运股份交运股份(SH:600676)2025-08-29 09:19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1]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5]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6] 股东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16]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等11项事项逐项表决[16]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6] 股东会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19]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1]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1] - 会议登记应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14]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交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并要求董事会解释公告[23] - 股东会召集、召开和信息披露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证交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23]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证交所可采取措施或处分,情节严重可实施市场禁入[23]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24] - 规则所称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交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24]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4]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股东大会规则废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