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01635) - 海外监管公告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08-29 08:58

募集资金协议与用途 - 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9] - 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9]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 使用发行股票等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等,到期归还并公告[10] - 使用发行股票等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等,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0] - 发行股票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置换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计划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1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14] - 改变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用途[14] - 改变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等并披露[14]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或授权机构审议[18] 募集资金核查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2] - 公司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2] -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23] - 受托管理人等有权对募集资金情况督导核查,公司应配合并汇报[23]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