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于发行前披露当期发行文件[4] - 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5] -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报告[8] - 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8] - 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报[8]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14] - 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15] -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道特定情形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17] -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法院提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文件内容[17] - 发生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在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17] 信息披露事项 - 发行文件含近三年经审计财报及近一期会计报表等[4] - 发行结果含实际发行规模等信息[5] - 一季度财报披露不早于上一年度报告[8] - 重大事项如1/3以上董事变动等应及时披露[10] - 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披露[10] - 重大损失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披露[10] - 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20%需披露[10] - 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披露定期报告时披露内容[12]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9][20]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负责人[26]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5] - 未公开信息按流程流转、审核及披露[2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存档期限至少10年[32] 相关人员义务 -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负有信息披露义务[34] - 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负责人[36] - 子公司指定联络人负责与管理部门联络[36] - 子公司提供信息需履行审批手续[36]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并更正[38] - 子公司未报告重大事项致问题将问责责任人[38] - 擅自披露信息将处罚责任人并可追究法律责任[38]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规定处罚[38]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4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及修订[42]
百川能源(600681) - 百川能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