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审批通过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方[6] 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 -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交易需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则履行审批、报告义务[10]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结果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应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20]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关联交易执行与管理 - 关联交易未获批准或确认不得执行,已执行但未获批准的公司有权终止[27]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24]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26]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6]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协议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26] - 已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提交审议[27] - 公司可预计当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提交审议,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27] -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8] 文件保管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为十年[32]
粤宏远A(00057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