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充分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