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讯会议、 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