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30143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化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和进行董事会日常工作的办事 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 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