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30143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辞职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