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凌霄泵业(00288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凌霄泵业凌霄泵业(SZ:002884)2025-08-28 14:19

公司章程修订 - 删除“监事会”和“监事”,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3] - “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调整为“或者”[3] -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6]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代表人追偿[6] - 明确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7]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7] - 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方式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五种[8] - 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减少注册资本等六种情形除外[8] - 规定公司收购股份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等方式进行[8]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0]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6个月内的收益归公司所有[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11] - 公司有合理根据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并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11]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审议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公司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7]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18] - 董事会需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的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19][2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19][2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9][20]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9][2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0]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20][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1][2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35]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35]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3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至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策[3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38]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和主持[39]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43]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44] 其他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7]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8] -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49] -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须在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4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51]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应在10日内公示解散事由[53] - 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或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3]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失应担责[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