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30132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曼恩斯特曼恩斯特(SZ:301325)2025-08-28 14:08

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检查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等检查[11] 募集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3] - 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六个月内可置换[13]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募集资金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25]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5][16][1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回避表决[21]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4] 募集资金审计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违规责任追究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使用情况等被追究责任[27] - 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督导未勤勉尽责被追究责任[27]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鉴证工作未勤勉尽责被追究责任[27] - 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擅自改变用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27] -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失职失责依规依纪追责问责[27] 制度相关 - 制度“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