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建电子(30112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