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00058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报告标准 - 5%以上股份股东等为信息报告义务人[2] - 非关联交易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需报告[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以上需报告[8]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9]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报告[9] - 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需报告[9] - 重大诉讼仲裁涉资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需报告[9] - 董事和高管无法履职达三个月以上需报告[11] - 新法律等可能影响经营需报告[11] - 内部经营环境重大变化需报告[11] 合同关注标准 - 采购合同金额占总资产50%以上且超5亿需关注[12] - 销售合同金额占主营收入50%以上且超5亿需关注[12]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15]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含董事等及5%以上股份股东等[15]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分管领导、董秘报告[15] -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收集[15] - 未经董秘批准不得对外披露重大信息[16] - 宣传文件需交董秘审核[16] 责任与制度 - 未及时上报信息追究报告义务人责任[20] - 制度由董事会修改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