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议规则 - 对外投资资产总额占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8] - 对外投资资产总额占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9] - 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连续12个月累计达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 信息披露要求 -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规定标准,应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10] 部门职责分工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研究评估与监督[5] - 投资部门负责新投资项目信息收集、项目库建立与已批准项目监控等[5] -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评估、资金筹措与出资手续办理[5] - 审计委员会及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定期审计[5] - 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等法律审核[6] 其他规定 -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23] -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效益情况,出现问题需查明原因并追责[17] - 投资部门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后续日常管理[18] - 公司应对新建合作、合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派出人员参与运营决策,人选由投资部门决定[20][21] - 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会计核算[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权,涵盖多项检查内容[20][21] - 公司在特定情况可回收或转让对外投资[23][24] - 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前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6][27] - 子公司重大事项需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司以便披露[2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34]
博科测试(30159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