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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00267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美大浙江美大(SZ:002677)2025-08-28 13:03

选聘规则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不得在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2]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7]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10]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2] 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应保障公平公正,结果及时公示[8] - 公司选聘评价要素应包含审计费用报价等[8]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议案需了解原因、调查拟聘事务所情况并发表意见[13]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可在会上陈述意见[14] 改聘情况 - 公司在五种情形下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间一般不得改聘[13] - 改聘公告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审计意见等多项信息[15]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7] - 公司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8] 监督管理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7] - 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需谨慎[7]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7]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17] - 存在五种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事务所,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解释,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