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计划基本信息 - 股份计划将透过2025年9月26日公司股东决议案采纳[1] - 行使期不得超过紧接相关奖励授出日期起计第10周年的前一日[8] - 最短期限自要约日期开始至紧接其12个月期限届满前一日结束[10] - 终止日期为紧接采纳日期的第10周年前一日本公司营业结束时,或根据相关段落终止本计划之日(以较早者为准)[11] - 采纳本计划须待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及采纳后方告作实[12] 计划目的与管理 - 计划旨在向合格参与者提供奖励推动集团发展,奖励形式为购股权及/或股份奖励[15] - 董事会管理计划,有权诠释条文、决定获授人员及股份数目等[15] 股份来源与持有 - 公司可发行新股份、利用现有股份或库存股份满足奖励需求[15] - 公司可能设立信托持有奖励股份,受托人应受公司指示[16] 参与者资格与要约 - 评估雇员参与者资格因素包括表现、技能等[16] - 董事会在特定期间不得作出要约,如知悉内幕消息期间等[20] - 要约应书面作出,指明奖励条款,21天内可供合格参与者接纳[21] - 合格参与者接纳要约需支付1.00港元或其他金额[21] - 向公司关连人士或其联系人提出要约需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22] 价格与行使安排 - 行使价由董事会酌情厘定,不得低于股份于要约日期收市价、紧接要约日期前连续五日平均收市价及要约日期面值三者中的最高者[25] - 购买价由董事会酌情厘定,可定为零,公司将按规定披露[25] - 公司收到行使通知及款项等后,需在21天内(或更长时间)安排满足行使的奖励股份[26] 特殊情况处理 - 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可向雇员参与者授予归属期少于最短期限的奖励[27] - 承授人因身故不再为合格参与者,购股权可由遗产代理人在180天内(或更长时间)行使[29] - 承授人因身故不再为合格参与者,未归属的股份奖励立即失效,公司应在2年内(或更长时间)交付相关股份或金额[29] - 承授人因伤害、残障、健康不佳、退休或雇佣终止不再为合格参与者,可在终止日期后3个月内(或更长时间)行使奖励[28] - 因行为不检、破产等原因终止雇佣关系,承授人未行使奖励自动失效[30] - 公司控制权变动,距奖励授出日期不少于12个月,奖励即时归属;少于12个月,奖励自动失效,董事会另有决定除外[31] 奖励权利与评估 - 奖励不附带投票、股息等权利,行使奖励配发股份与现有股份同等地位[33] - 董事会可设定绩效目标,评估时考虑集团销售、经营、财务等表现[34] - 公司利用内部评估系统,参考多因素评估参与者贡献[35] 限制与调整 - 若规定退回机制,承授人出现特定情况,未归属奖励立即没收[37] - 奖励行使期自动终止,已归属未行使奖励在最早日期失效[40] - 计划授权限额下,授予奖励可能发行股份总数不超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的10%[44] - 公司可在股东批准最后一次更新日期或采纳日期的3周年当日或之后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更新后发行股份总数不超批准更新当日已发行股份的10%[43] - 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计划授权限额下可发行股份最大数目占比相同[44] - 三年期间内的任何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45] - 授予超过计划授权限额的奖励需另行征求股东批准,且仅授予特别确定的合资格参与者[45] - 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奖励,若12个月内相关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超1%,需股东个别批准并刊登通函[45] - 向董事等特定人员授出奖励,须获股东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46][47] - 向特定人员授予奖励,若12个月内相关股份超已发行股份0.1%,公司应刊登通函,相关人员放弃投票[47] - 授予特定参与者奖励条款变动,若首次授出需股东批准,则变更也需获股东批准[49] -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需对奖励进行调整,由核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证明[49] 其他规定 - 计划可由董事会决议修订,注销未行使奖励及授出新奖励需符合规定及经股东批准[57] - 计划条款重大变更、奖励条款变动、董事或管理人变更计划条款权力变动须经股东批准[58]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随时终止计划,已授出奖励继续有效[60] - 计划不构成雇佣或服务合约一部分,不影响参与者任职等权利义务[61] - 公司承担设立及管理计划成本、归属及发行奖励股份等直接成本[61] - 承授人承担销售奖励股份产生的徵费等成本,从应付款中扣除[61] - 公司与承授人间通知或通讯可通过多种方式寄送,不同方式视为发出时间不同[62] - 承授人接纳要约或行使奖励前须取得必要同意及批准,否则赔偿公司损失[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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