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报,一季报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8] - 年报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并出具报告[9] - 半年报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拟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情况应审计[10][11]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2] -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12] -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需进行业绩预告[12][13] 报告审议与确认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5][18]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8]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用外文文本时应保证内容一致,歧义以中文为准[6]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24]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公司应及时首次披露[17] - 信息披露前需经提供信息负责人核对等多道审查程序[21]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负责人[21] -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信息披露事项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22] - 公司各部门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求董事会秘书意见[23] - 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涉及纳入管理信息需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意见[23] - 公司公开计划须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并依其意见调整[23] 商业秘密披露 - 符合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7] - 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商业秘密[27]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2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27] - 暂缓或豁免披露有申请与审批流程[28] - 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需登记归档[28] 违规处罚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将受处分并需赔偿[30] - 部门或子公司信息报告问题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罚[30]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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