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6]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2] 项目论证与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6]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7][18] - 变更用途应公告原项目、新项目及保荐机构意见[18] - 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公司应控股[18] - 变更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9] 资金管理与使用规范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14]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9] 监督与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1]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4] 信息披露与整改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2] - 公司将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2] - 保荐人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并报告[23] - 保荐人发现问题督促公司整改[24] 违规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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