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活动原则 - 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2] - 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主责主业等六项原则[3] 投资决策权限 -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4] - 未达规定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决定[6] 投资程序与监控 - 对外投资项目按调研、初审等程序办理[7] - 投资中心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并定期汇报[9] - 项目出现新情况投资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汇报[10] 投资额度与期限 - 证券投资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0] - 公司可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合理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13] 信息披露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11] - 衍生品交易亏损或浮动亏损达公司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1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13] 项目监督与责任 -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出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14]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15] - 出现投资项目与公司经营方向背离、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15] - 投资收回及转让应按规定办理,批准程序和权限与投资实施相同[16] 违规处理 - 未遵守投资管理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依法追究责任[1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规定实施对外投资造成损失应赔偿,重大损失时应被罢免职务并承担法律责任[18] 制度定义与生效 -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21]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1]
华智数媒(30042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