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监管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情况检查一次[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0]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5][6] 银行对账单相关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5][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8][10]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6] - 三方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6][8]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高风险投资等[3][8] 用途变更决策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9]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9] 专户开设要求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4]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需重新论证[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3]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6]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18] 用途变更情形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9] 专项审核与整改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19]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19] 核查报告与意见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0] 异常处理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0] 信息披露规定 -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 违规处分措施 - 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分[20] - 公司人员参与不当占用募集资金,董事会可视情节处分或启动罢免程序[21]
华智数媒(30042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