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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30120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朗威股份朗威股份(SZ:301202)2025-08-28 11:59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股东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董事会审批规则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8] 担保申请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9] - 证券部应在收到财务部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反馈意见[10] 风控措施 - 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控措施[14] 担保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注销及日常管理,设置台账记录对外担保情况[14] - 被担保债务到期如需展期并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需履行审批手续[14] - 财务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分析并向董事会报告[14] 债务追偿 - 被担保人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执行反担保措施[15] - 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财务部将情况传至证券事务部备案[1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18] 责任处分 - 对违反担保制度规定的责任人,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分[20] 制度生效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施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