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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环境(300864)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南大环境南大环境(SZ:300864)2025-08-28 11:58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