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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688426)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康为世纪康为世纪(SH:688426)2025-08-28 11:56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2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