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68842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一章 总则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