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6884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江苏康为 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第三条 公司董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 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 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