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68842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