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 - 力鼎光电《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SH:605118)2025-08-28 11:28

股份转让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3]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 公司治理与决策 - 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4]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5]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5]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请求诉讼[6]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6]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6]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6] -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侵占资产,应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应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和承诺[7]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董事报酬事项[7] -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7] - 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10日前提临时提案[8][9]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8][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 -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有关情况(正常情况)[15] -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需履职[15] 董事任职与资格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3]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3]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等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等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3] -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4]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4]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4]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7] -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17]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7]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21]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委员会相关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9]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19]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等工作,部分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等并向董事会提建议[19]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等并提建议[19] - 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建议[19]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24] - 公司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24]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24]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5]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26] -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6] -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26]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7]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8]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8]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8] - 清算组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28]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28]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10][11] - 董事、监事候选人除累积投票制选举外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0] - 股权登记日在册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10][11] -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备置指定地点[11]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时,其应列席并接受质询[11]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相关内容[11]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2]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的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