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688126) - 沪硅产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廖筱云律师、李淼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