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688317) - 之江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