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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605598)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上海港湾上海港湾(SH:605598)2025-08-28 10:55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9] - 重大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审计或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9]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0] - 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出资额达标准且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2] - 进行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3]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4]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包含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等主要条款[15] - 某些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审议和披露义务[16] 违规处理 - 股东、董事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9] - 控股股东等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公司应采取措施,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移交司法机关[19] - 关联交易管理失职或违规,公司视情节处分责任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赔偿,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