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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30126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格力博格力博(SZ:301260)2025-08-28 10:51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