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30061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终止与处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投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应经股东会审议[16]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6个月内实施[16]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应为保本型[19] - 暂时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用于主营活动[20] 投资计划调整与核查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信息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相关情况[18] - 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相关内容[20] - 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及下一年计划[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8]